2020-12-27 10:01:16 来源: 江海晚报网
一起因“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案件,经公安部门移交、交通部门查处后,当事人被依法罚款10万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遂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昨天,记者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获悉,此项行政处罚目前已执行到位。
2019年11月29日,南通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葛某,安排了两辆大型普通客车,分两次将北京某科技股份公司南通分公司的80余人从南通市区的华通大酒店运送至通州区平潮镇和海门区。两车在运行途中,被公安部门查获。因涉嫌从事非法营运,公安部门将案件移交至交通运输部门查处。
经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进一步查实,按照约定,两车在完成该趟运输后,该科技公司会分别支付给葛某经营的公司900元车费,合计1800元,最终受益人均为葛某。经查,涉案两车均没有办理过相关营运资质,当事人葛某也没有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属于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据此,2019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葛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然而,葛某一拖再拖,就是不履行处罚决定,成了名副其实的“老赖”。
记者彭军君 通讯员洪涛 包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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