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10 09:16:55 来源: 南通网
新工作入职需要离职证明,老单位就是不出具。近期,人社部门频繁收到此类投诉和咨询。遇到此种情形,职工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单位又需负哪些责任?昨天,人社部门给出了提醒和建议。
职工有权向单位索要离职证明
不给离职的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有的是单位不肯放走有用人才故意拖延,有的单位是故意刁难,有的单位则是不懂法律法规。但不管哪种原因,这种做法都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附随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无论基于何种原因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都应当为职工开具离职证明。
因此,如果离职时用人单位不主动出具离职证明,职工一定要索要。这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且没有任何理由拒绝。
单位拒开需承担两项赔偿责任
职工离职,若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将要承担两项赔偿责任,包括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和职工因缺乏离职证明未能就业导致的工资损失。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才能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国家人社部对实施《社会保险法》的解释中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给职工出具离职证明,给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大部分用人单位都会要求新员工在入职时,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如果职工能证明求职新用人单位成功,但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导致无法被录用的,那么原用人单位就需赔偿期间相应的工资待遇损失。
职工可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求助
人社部门提醒,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职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职工造成损害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曾就职于如东一机械公司的於某,因为不满意老单位的工作氛围,4月初提出离职。作为公司资深技术工程师,公司很想挽留他,多方劝说,并且一直不肯出具离职证明。已经找到新工作的於某去意已决,无奈之下向如东县劳动保障综合执法大队举报。在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宣传和要求下,7日,公司被迫开出证明。
此外,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离职证明必须也只能写这几项内容,因为这只是证明职工与原单位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而不是对职工工作能力或工作态度的主观评价,也不是对离职原因的告知。”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本报通讯员钱德明
本报记者何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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