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14 10:43:19 来源: 南通网
本网讯 电瓶车超车时,被超的自行车骑行人摔倒受伤。双方在事故发生中并没有实质性接触,那么电瓶车需要负责吗?记者昨天了解到,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无接触型”交通事故引发的理赔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电瓶车驾驶人按责赔偿。
去年7月的一天,张某骑自行车在路上行驶,一辆电瓶车从其身后超越,张某随后从自行车上跌落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与电动车的驾驶人李某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告到了法院。
李某认为,自己超车时并没有撞到张某,张某受伤系其自身不慎所致,不同意赔偿。
李某到底有没有撞到张某?根据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显示,事故发生的非机动车道本身比较狭窄,在此情况下,李某的车辆位于非机动车道中间偏右,而张某的自行车已贴近右边路牙。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同向直行超车的过程中,未注意被超车辆的通行情况,亦未为被超车辆预留足够的安全空间,其驾驶行为对张某的行驶造成了危险。李某在非机动车道的中间行驶,可见其在同向超车时并未履行充分的注意义务,未给被超越车辆留有足够的安全空间,妨碍了被超越车辆的行驶,因此造成事故。
综上,法院认为张某要求李某按责赔偿损失,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通讯员傅静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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