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0 08:42:28 来源: 南通网
本网讯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赠财物的行为很常见,那么恋爱期间对方给的钱款,分手后是否应当返还?记者昨天从如东法院了解到,该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
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两年多的时间里,张某数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网银等方式,向李某合计转账20余万元。后二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张某认为,自己是奔着结婚的目的与李某恋爱的,在此期间给付的钱款应当属于彩礼,双方既然未能结婚,李某应该返还恋爱期间花费的钱款。为此,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李某认为,双方并未缔结婚约,曾经仅仅是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张某的花费属于赠与性质,因此不同意返还张某支出的任何费用。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互相赠与钱款及财物的行为并非婚约彩礼行为。婚约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进行赠与,系我国民间传统习俗,其赠与通常具有一定的程序和仪式,赠与行为一次性完成。本案中,双方之间互有钱款往来,从往来的形式、次数、目的综合分析,案涉钱款并非彩礼,而是男方在恋爱期间对女方的赠与。据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顾晓丹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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