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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给员工缴医保 被判赔偿相应损失

2021-05-03 07:39:18 来源: 南通网

本网讯 4月29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发布2020年度全省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南通中院二审的一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入选。

何某在某保安公司上班,但公司未为何某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5月,何某摔伤,因医治无效于同年9月去世,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用42万余元。其中,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为28万余元。何某亲属告到法院,要求保安公司支付。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某保安公司没有为何某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故该医保可报销的费用28万余元为某保安公司应向何某赔偿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鉴于何某的亲属已经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2.7万余元,该部分应予扣除,故判决某保安公司支付医疗费26万余元。保安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秀梅为此案作点评时说,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当事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相应损失,不仅符合《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维护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更可以使职工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法的社会安全目标。

近年来,南通中院加大工作力度,提升劳动争议审判质效,并通过组织典型案例编报,提升裁判的社会指引价值。该院连续4年组织编写全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编成“口袋书”赠送给企业和劳动者,促进企业规范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服务保障。

记者王玮丽 通讯员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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