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9 09:15:46 来源: 南通网
李女士花10万元在小区买了一个车位,没想到这个车位却停不下车,勉强停进去了人也出不来。记者8日从如东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车位太小引发的纠纷,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开发商向李女士返还10万元。
2017年左右,李女士与某开发商签订合同,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开发建设的车位,并就该车位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待李女士入住小区准备使用停车位时,却发现自己的车辆没办法顺利停进车位。即便停进去了,从驾驶位也无法下车。这让李女士十分糟心。随即,李女士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因未能协商一致,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开发商退还车位款。
被告公司认为,其所售的车位取得相应审批手续、允许买卖的,且李女士也是现场勘查过车位后才进行购买并办理产权登记,表明李女士是同意以车位现状进行交付的,因此,该公司并不存在违约的情形。
经查,李女士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未对该车位的长度及宽度进行约定。本案审理中,法官现场勘验,测得李女士购买的车位黄线内尺寸为2.05米×5.2米,车位东侧系墙壁,西侧有立柱一根。现场将小型车停放至该车位,驾驶人员确无法从驾驶位正常下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案涉合同并没有对长度、宽度进行明确约定,但参照《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以通常小型车的规范标准,其垂直通车道方向的最小停车带宽度为2.4米。而案涉车位黄线内的宽度为2.05米,含黄线部分宽度为2.36米,车位的宽度并未达到标准。
法院认为,该车位东侧系墙壁,西侧有立柱,不能正常使用且无法拓展,致使原告方购买车位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被告就案涉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车位款10万元,原告应将案涉车位返还给被告。由于造成合同解除的责任在于被告,故因返还车位及办理相应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产生的相应费用由被告承担。
通讯员张婧萱 陈娟娟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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