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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体质者车祸重伤一年后死亡 保险公司要求减轻赔偿未获支持

2021-05-09 09:16:32 来源: 南通网

吴某因交通事故重伤,卧床一年后突然死亡。保险公司认为,交通事故不是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要求减轻赔偿责任。记者8日了解到,随着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最终判定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吴某亲属各项损失65万余元。

2019年7月,崔某驾驶小轿车与驾驶电动车的吴某相撞,致吴某跌倒,造成颅脑外伤、脊柱骨折伴胸横断伤,治疗后遗下双下肢截瘫伴尿便障碍,出院后长期卧床。交警部门认定,崔某、吴某分别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2020年1月,吴某向海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及崔某赔偿其已产生的先期医疗费11万余元,得到法院支持。

2020年6月的一天深夜,吴某在家中突然出现呼吸、心搏骤停等症状,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吴某死亡可能与感染、自身疾病、外伤等因素有关,即吴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同年9月,吴某家属诉至海安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崔某赔偿67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吴某自身患有2型糖尿病、腔隙性脑梗等疾病,在交通事故一年后死亡,明显与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不应赔付死亡赔偿金等。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司法鉴定意见对吴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分析,吴某下肢截瘫,长期卧床形成感染,加之年龄原因抵抗力低下,更易引发感染,导致心肺功能衰竭或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但吴某患糖尿病、腔隙性脑梗等疾病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与事故的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虽然吴某的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最终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影响,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受害人的过错,不能据此减轻交通肇事方应负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亲属的各项损失合计6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蛋壳脑袋规则”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蛋壳脑袋规则”,又被称为“薄头盖骨规则”,是指一个对他人犯有过失的人,不应计较其受害人的个人特质,尽管受害人的这种个人特质增加了他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和程度。对于一个因受害人头骨破裂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受害人的头骨的异常易于破裂不能成为抗辩的理由,即侵权人不能以此作为减少损害赔偿的理由。

本案中,吴某事故发生前虽然身患糖尿病、腔隙性脑梗等疾病,但交通事故却是致其下肢截瘫、长期卧床的直接原因。恶性循环,长期卧床又导致吴某血流减慢,因而形成了血栓、肺部感染等,加之其年事已高、抵抗力低下,最终因心肺功能衰竭、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因此,本案中吴某的特殊体质虽然对死亡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影响,但这显然并非《侵权责任法》等规定的其自身的过错,有些特殊体质亦是老龄化的必然结果。简言之,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通讯员马亚男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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