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1 10:46:06 来源:
骑电动自行车紧随前方汽车出小区,却没料到被落下来的升降杆砸伤。事后,电动车驾驶者状告物业公司索赔。记者昨天从如皋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这起案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去年7月的一天,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紧随前方一辆汽车从如皋某小区出口快速驶出时,被设置在机动车通行道处的升降杆打到面部。物业岗亭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手动操控抬起升降杆,徐某短暂停留后自行行驶离开了该小区。
此后,徐某发现其口腔出血、左侧门牙断裂,到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3000多元。其找到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赔偿,遭到拒绝,于是告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向其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如皋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原、被告双方举证、陈述以及该小区门口的监控录像,徐某骑车从非机动车道进入该小区,在出小区时却紧随前方车辆从机动车通行的道闸机升降杆处试图快速通过,且在骑行时左手抓握手机,并未有任何减速。
法院认为,徐某的行为违反了事发小区分道行驶的规定,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其驾驶非机动车从机动车道通行的危险性,仍跟车快速行驶是致其损伤的直接原因,应由其自行承担损害后果。被告物业公司通过设置分道行驶提示牌、自动升降杆设“一车一杆,请勿跟进”的提醒标志,已尽到了必要的管理义务和注意标准,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原告徐某撞上升降杆后,及时察觉情况手动抬起升降杆的操作亦具有合理性。据此,法院认定被告物业公司尽到了服务管理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该判决。
通讯员汤美珠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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