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05-25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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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楼盘未办理房屋综合验收手续便擅自交付,购房者李某认可房屋状况后进行装修。一年多后,李某认为楼盘逾期交付违约,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记者22日了解到,海安法院审结了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8年7月,李某与某楼盘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商品房验收合格条件,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李某使用。如果逾期,李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开发商需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李某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2018年12月30日,楼盘竣工验收,但由于开发商与施工单位存在工程款纠纷,未能及时办理房屋综合验收手续。次日,开发商向李某交付房屋,李某详细地检查了物业及其设施,表示满意,当即签下了交接验房记录表与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着手装修新房。
2020年8月,开发商终于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书,并告知所有购房者。已经入住的李某知悉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按合同标准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均应当按约履行,逾期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案涉房屋所在楼栋已经验收合格,李某也认可案涉房屋情况良好,符合合同约定,表示满意并接受,并不存在逾期交房违约造成的损失。李某在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后,又以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为由主张延期交房违约责任,违反诚信原则。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吉雨馨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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