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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打官司要房子被驳回 出售农村私宅10多年后反悔

2021

08-20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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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如东某村村民李某将房屋出售给他人10多年后反悔,并以买受人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想要回房子,由此引发了一场官司。记者昨天从如东法院了解到,南通中院对这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2008年年初,家住岔河古坝村的李某为资金周转将其自建的农村住宅出售给王某,王某在签订合同、付清房款后于2008年4月搬入房屋居住生活。

令王某没想到的是,自己入住10多年后被李某告上了法庭。李某认为,王某不是案涉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王某在其户籍所在地拥有宅基地,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无效合同。李某以此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并要求王某立即返还房屋及附属用房等。

对李某的说法,王某并不认同,他抗辩称,自己已与李某是同村村民。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交付房屋义务,被告履行了支付房款义务,合同已成立。虽然被告签订合同时与原告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案件开庭前,被告户籍已迁入古坝村,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已居住10多年,现原、被告均是古坝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合同履行并不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构成影响。据此,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较为适宜。

法院认为,李某在缺少资金时卖出房屋并实际履行后,在目前房地产市场价格普遍上涨的情况下,其又以转让农村宅基地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行为亦与民法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文|通讯员 陈娟娟 记者 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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