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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提醒,辞职虽是权利,但“闪辞”可能会付出代价

2021

08-28

10:19

来源

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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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工作得好好的,突然因为工作环境不好、福利待遇低、发展空间不大等原因提出辞职,且说走就走。昨天,如东县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职工,这样看似潇洒的任性“闪辞”不可取,有可能会为此付出代价。

通知期要遵守,否则造成损失要赔偿

杨某在某纺织公司做操作工4年,工作勤恳、业绩突出,可薪水一直没涨,她心里有想法,但一直没说。一天,好友发来信息,说帮她找了份好工作,薪水又高,叫其赶紧办离职手续。杨某喜出望外,急忙写了份辞职报告交给公司领导,翌日就到新单位上班。

杨某突然走人,公司一时找不到合适人选替代,她所在的生产线被迫停工。两天后,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其承担经济损失。庭审中,尽管她坚称自己有辞职的权利,且履行了辞职手续,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等,但最终结果仍是她要赔偿单位4.5万元。

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且辞职时无须说明理由,但这不等于可以随意走人。《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途径有3个: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是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等,劳动者有权即时辞职。

本案中,杨某并不存在上述第一、第三种情况,只能按照第二种情形办理,即履行提前30日递交辞职报告的义务,待公司批准或者30天的预告期满才可以离职。且劳动法也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杨某在递交辞职报告的第二天就离开岗位,显然是违法解约,而且致使她所在的生产线停工,给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服务期未满就“跳槽”,需要返还培训费

孔某研究生毕业后被公司安排到研发中心从事产品研发工作,由于成绩突出,公司出资12万元送其出国参加技术培训。出发前,公司与其签订协议,约定培训结束后必须为公司服务6年后才能另谋高就,否则需向公司支付12万元违约金。

孔某学成归来后在公司工作3年,觉得没有多大的发展前途,遂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并当即提出要他按协议支付违约金12万元。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后经仲裁院裁决,最终孔某向公司返还培训费7.5万元。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专项培训是指专业技术培训,即对于某一个技能的培训,如为操作新型设备而提供的培训,需是委托第三方开展的,企业会支出有凭证的培训费、差旅费等。公司安排孔某出国接受的技术培训明显属于专项培训,与其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合法有效。孔某在服务期限未满的情况下提前辞职构成违约,经测算,他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7.5万元。

对领导不满就“闪辞”,享受不到失业待遇

张某在某商贸公司从事销售工作6年,虽然业绩斐然,可领导并不赏识,他很苦闷。后来经过慎重考虑,他决定辞职离开公司。但失业的日子里,生活越来越窘迫的他想到自己曾参加过失业保险,于是来到县社保经办机构,要求享受失业救济金待遇。可工作人员说他这种情形,属主动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救济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失业前已经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但张某是自愿离职、主动失业的,因此无法享受失业救济金待遇。

本报通讯员钱德明

本报记者何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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