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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发现自己竟是公司“股东” 原是身份信息被冒用

2022

06-29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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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发现自己名下有家公司,自己还是股东之一,你的第一反应是惊讶还是疑惑?记者27日了解到,如皋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原告要求确认其不具备某公司股东身份的案件,而原告之所以会成为某公司的股东,竟是因为身份信息被冒用了。

一天,苏某闲来无事翻看手机时意外发现,其名下登记有一家文化公司。自己从来没听说过这个公司的名字,更别提开办公司了。带着一头疑惑,苏某来到工商部门申请调取该公司的所有档案资料。这才得知,1994年该公司就在工商部门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为电脑打字、复印服务、文化办公用品等,公司注册资本12万,股东人数为7人,其中苏某认缴额为0.5万元,占股4.2%,并载明其为公司监事。而档案资料中苏某的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

自己的信息被冒名使用了!苏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皋法院经审理查明,苏某所告的这家文化公司从未在税务系统办理开业登记,亦无任何年度报告,且于2006年11月就被吊销了营业执照。

该案审理中,被告公司另一股东包某作为第三人到庭。据其陈述,申请成立涉案公司为其一人实施操作,因当时政策要求有限公司必须5人以上,故其复印了同事、朋友的身份证到工商部门办理公司登记。至于股东签名都是他伪造的。除了他自己,另外6名股东对于公司成立均不知晓,而公司成立后也未经营。在法庭要求下,包某当庭书写多个“苏某”的签名,该签名与工商部门登记资料上签名高度近似。

如皋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主张系被冒名、不具有股东资格的,应综合当事人是否具备成立公司的意思表示以及有无实际出资、参与公司管理、利润分配等众多因素综合分析考虑。一方面,本案中原告对其身份证复印件被用于成立公司并不知晓,经比对可认定工商部门签名非原告本人所签,且苏某在被告公司未进行实际出资,应认定原告没有成立公司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被告公司未在税务系统办理开业登记,亦无年度报告,未进行实际经营,在成立后长期处于营业执照吊销状态,无人管理;在检索关联案件中,亦未发现被告公司有涉诉案件,可以认定被告公司未正常经营,原告未参与被告公司的经营管理,亦未进行利润分配。综合上述情形,故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自公司登记之日起即不具备被告某公司的股东身份。

通讯员石燕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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