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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作中因自身过失受伤 人社部门认定属于工伤

2022

06-29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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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自身过失导致受伤,此类情形属于工伤吗?27日,如东县人社局就处理了一起类似案件,作出属于工伤的决定。

2000年10月,曹某通过朋友介绍进入如东某船舶公司做电焊工,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今年4月7日上午,曹某在车间工作时,由于未按业务规程操作,导致发生事故,造成右腿下部被溅起的火花烫伤,公司第一时间派人将其送医治疗。

出院后,曹某找到公司马经理,称自己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马经理表示,因其受伤是自身过失导致的,与公司无关,不能认定为工伤。此后双方多次商谈均无果,曹某只好自己搜集材料,以个人名义申请工伤认定。如东县人社局工伤科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后,立即受理,并于次日派人上门调查取证,最终作出曹某受伤属于工伤的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结合本案来看,双方对曹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公司认为曹某违反工作流程而受伤,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这一看法是错误的。”工伤科科长徐峰说,工伤认定遵循劳动者“无过错原则”,即在各种工伤事故中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赔偿前提。根据规定,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场所内受伤不是由于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3种情形,那么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都应当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徐峰提醒,公司下半年要安排医疗期已满的曹某参加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出来后才能测算工伤待遇。鉴于公司未为曹某缴纳工伤保险,其工伤待遇应由公司承担,具体数额可执行测算标准,也可双方协商后确定。

通讯员钱德明 记者何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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