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10-25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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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车位新增 治理停车乱象
城市道路通行和机动车停放事关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直接反映一个城市的整体素质和文明水平。
21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68条,积极回应民生关切,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引。
停车立法正当时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2021年达到了225.3万辆,位居全省第四。
我市一直重视停车场的建设,不断规范管理服务,积极开展专项行动,全市城市停车场的规模持续扩大,停车秩序不断改善,停车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去年5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南通市市区停车建设管理整治三年提升行动方案》,市区停车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新政策,对机动车停放管理提出了新要求,而我市相关制度建设没有及时跟上。机动车停放管理执法依据不足,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城市各类停车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不规范停车行为治理等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和难点。
“很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南通实际的地方性法规,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普遍关切,呼应城市治理的现实需要。通过构建更加科学、有效、完善的停车治理体制机制,运用法治方式加快解决停车难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焦广琪表示。
去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为我市2022年正式立法项目。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与市城管局、司法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坚持“不抵触、可操作性、有特色”的立法原则,推动条例草案起草和审议工作有序开展。
在法规起草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环资委与市城管局一起梳理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并提出立法对策。
重点围绕停车场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停车行为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弥补现行制度缺陷,填补上位法空白。同时,起草组多次对法规框架、重点制度安排等进行研究讨论,赴外地学习考察,通过南通人大网站、南通人大发布微信公众号公开征集修改意见,深入基层开展实地调研,力求条例充分体现社会各界的立法诉求。
今年3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7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条例。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正式批准了条例。
增加停车场供给
停车难的重要原因是停车场不足、停车位少。而车位少的主要原因是规划建设滞后、利用率不高等等。“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是要增加供给。条例从停车位新增、挖潜和共享三方面着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四级调研员高陈介绍说。
加强规划引领和建设力度,推进“停车场”新增。《条例》要求,科学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实施差别化的建设工程项目停车位配建规范,编制停车场年度计划,增加重点区域停车泊位,利用立体空间增加停车泊位。市、县(市、区)政府,对商贸、经营场所、医院、学校、住宅小区等重点区域未配建停车场或者达到配建规范要求的,应当组织、督促实施改造,逐步扩大区域停车容量,并综合采取价格调节、资源共享等措施,缓解停车矛盾。加快解决老旧小区停车难问题,制定年度计划,分步开展综合改造,因地制宜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
全面推进停车场“挖潜”。《条例》鼓励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单位自用土地、闲置土地和退界区域,并增加临时停靠泊位。《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客运场站、中小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人流集中的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上下乘客落客区,人流集中的场所周边道路可以设置上下乘客专用车位,鼓励中小学利用地下空间、空闲场地设置校内临时停靠通道和泊位。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与建筑物之间开放式场地上施划停车泊位,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及其授权的业委会向镇政府(街办)提出,镇政府(街办)、城管等部门和单位现场勘查后,予以指导施划。
盘活存量资源,推进停车场“共享”。《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专用停车场,在具备安全和管理条件、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市、县(市、区)政府制定推进错时共享停车的具体办法。条例还规定,因紧急情况、举办重大活动等需要,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要求公共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
此外,《条例》对推进南通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建设作了专门规定,明确责任主体,确定工作目标,推进停车场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全市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停车指导服务。
创新立法解难题
“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则不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葛玉琴表示,当前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条例》坚持立法为民、立法惠民,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切实解决治理难题。“如免费公共停车场禁止超期停车、综合执法进小区、禁止侵占公共场地停车和收费等内容,在全省乃至全国立法中属于创新之举。”
针对治理退界区停车乱象,《条例》规定,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与建筑物之间开放式场地上的停车泊位,未按照停车种类、停车方向、停车标线有序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侵占上述停车泊位的,由城管部门处以罚款。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行为,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
为解决公共场地违规设置停车泊位和违规收费的管理难题,《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擅自施划标线等方式侵占公共场地,作为停车泊位使用;不得通过擅自圈地、划片等方式侵占公共场地,作为停车泊位收费;不得擅自利用免费公共停车场、道路泊位收费,违反规定的,由城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针对车辆长期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情况,《条例》规定,在免费道路泊位持续停车超过四十八小时、在免费公共停车场持续停车超过二十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条例》还对“停车场未按照要求进行信息化建设、未遵守服务规定、停止使用后未按照要求公告、未及时拆除停车场标志牌”等行为设定了处罚。
记者 张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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