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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好孩子”商标 既赔钱又获刑
通州湾法院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宣判

2023

12-16

09:51

来源

江海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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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冒“好孩子”商标的商品,不但被判有期徒刑、缴纳罚金,还要承担高额民事赔偿。记者昨天了解到,受市中院委托,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审理并宣判了全市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以来的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法院查明,2021年4月至6月间,蒋某、姬某、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商标所有人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许可,先后购买儿童被原料及假冒的商标标识、包装袋等物品,在我市通州区、海门区委托他人生产假冒“好孩子”商标的儿童被,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对外销售。

何某得知蒋某等人假冒“好孩子”儿童被后,仍购买并对外销售。童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接受蒋某等人定制生产假冒的商标水洗标及手提纸袋,并向吴某、郑某购买假冒商标,再将上述套标全部销售给蒋某。

法院认为,蒋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何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童某等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综合各项情节,法院分别判处蒋某等被告人十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60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法院判处被告人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18万元、姬某赔偿18万元、张某赔偿4万元,三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何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万元;童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1万元、吴某赔偿1万元、郑某赔偿4万元,童某与吴某在1万元内互负连带责任,童某与郑某在4万元内互负连带责任。

通讯员刘雨青 记者王玮丽

假冒商标必赔偿

商标权是一项财产性权利,权利的客体是无体物,其作为权利人的无形资产具有相应的对价。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物质损失被限定为物理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导致权利人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难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在本质上与普通财物并无差异,侵害知识产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物质损失”也并不存在差异,其不属于精神损害,亦不等同于可得利益的损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案外人的侵权行为,是对于商标市场价值的现实损害,也即对于权利人已有无形资产的损害。由此造成的“物质损失”,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救济。

本案中,蒋某等三名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供述了实施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违法所得,该供述构成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再结合其主观恶意和犯罪情节,故对三名被告人适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三被告以共同故意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同时也构成民法中的共同侵权,故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人何某未参与前述共同犯罪,根据其自认的违法所得,对其适用一倍的惩罚性赔偿。本案的另外三名被告人童某、郑某、吴某系假冒标识的上游生产者、销售者,虽然违法所得较少,但是其行为对于下游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若以其违法所得作为赔偿基数,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也难以起到惩罚恶意侵权的目的。故法院结合其制造、销售的标识数量,从高适用法定赔偿。其中,童某分别与郑某、吴某以共同故意实施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同时也构成了共同侵权,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编辑: 黄梦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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