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3-26
10:00
来源
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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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驾驶借来的车撞了人,出借车辆的人需要担责吗?记者24日了解到,海门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1年11月,杨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行人黄某发生碰撞,致使黄某受伤、车辆损坏。
事发后,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杨某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由于杨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在秦某名下,黄某将杨某、秦某一同诉至海门法院,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杨某称,事故车辆系其于2020年8月向被告秦某借用,并出具了借条。此后,秦某口头表示该车赠与自己,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秦某则辩称,其确实将事故车辆明确赠与杨某,但由于其拖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导致该车至今仍登记在自己名下。秦某认为,其与本起事故无关,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普通二轮摩托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系事故后检出,且秦某将车出借给杨某已有一年多时间,现原告未能举证上述车辆出借时就存在机件不合格的情形,故秦某出借车辆不存在过错,在该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通讯员王娟 祁宏亮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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