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3-28
11:07
来源
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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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全票通过《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5日环境日当天施行。至此,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有了具有统领性的综合法规。
生态环境立法是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条例》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构建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可以更好地推进美丽江苏建设,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生态保护修复在美丽江苏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修复,是公众关注的话题。为了强化生态保护修复,《条例》规定通过推进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进一步降低污染负荷;通过建立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制度,明确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自然生态空间等生态空间内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的禁止和限制行为,防止以修复之名行破坏之实。生态保护修复法治化,让生态保护修复有法可依、更加规范。
在保持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江苏连续多年取得国家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优秀成果。然而,江苏单位国土面积污染负荷还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上。压力面前,不能掉以轻心,要踏踏实实写好污染防治“文章”。《条例》鼓励和支持设区市、县级政府通过多元化方式投资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将其落小落细落实落到位,才能推动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
长江、淮河、京杭大运河、太湖、洪泽湖、高邮湖,大江大河串联起江苏南北,滋润着江苏这片土地,为江苏加快建设新时代鱼米之乡打下坚实基础。《条例》规定长江、淮河、太湖等流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等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强化湖库富营养化治理;建立完善环境健康风险识别、调查、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制度体系,前瞻性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加强大江大河污染防治,让大江大河碧水安澜,方能让水韵江苏更灵动。
针对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足问题、生态环境应急能力不足问题,《条例》也进行了相应规定。建设好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环境风险防控等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加强应急保障、应急准备、响应处置等能力建设,保障环境应急工作正常开展,确保关键时刻拉得出、打得响。建设好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强化生态环境应急能力,可以更好地为美丽江苏建设保驾护航。
当前,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期盼越加强烈。良法善治护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力提升美丽江苏的“颜值”,方能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李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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