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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非法猎捕77只癞蛤蟆被罚8000元

2024

05-13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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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如皋市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罗某锦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罚金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275元。

2022年8月17日夜间,罗某锦在海门区三厂街道青龙港村田间猎捕中华蟾蜍时,被海门区公安局现场查获,经清点、称重,罗某锦当天捕获77只中华蟾蜍。2022年8月18日,海门区公安局三厂派出所将警情移交至海门区农业农村局。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锦捕获的蟾蜍为中华蟾蜍,俗称“癞蛤蟆”,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根据江苏省农林厅文件规定,江苏省的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等方法进行猎捕。

经海门区农业农村局认定,罗某锦的猎捕方法属于夜间照明行猎,系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如皋法院审理认为,罗某锦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罗某锦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表达了悔意,表示今后不再从事类似违法行为,并自愿承担资源生态修复费用8000元。综合各项情节,如皋法院对罗某锦判处罚金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275元。

记者 唐佳美  通讯员 施海华


[编辑: 张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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