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5-15
14:50
来源
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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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消费者购买了一套“大红酸枝”家具,后来以家具实际材质与供货单上写的不符为由告到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三”。记者昨天了解到,如皋法院审理了这起消费者认货买货引发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
陈某在逛家具城时,看中某商家展示的一套红木家具样品,其对款式、尺寸都比较满意,进而与商家洽谈价格。双方谈妥后,商家将陈某看中的红木家具样品送交陈某,送货单上写明“大红酸枝中式沙发样品”等。
此后,陈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家具出现雕花掉落等问题,于是去找商家,双方就退换货发生争议。陈某认为,这套家具并非大红酸枝(学名“交趾黄檀”),而是微凹黄檀,与送货单上写的“大红酸枝”不符,商家存在消费欺诈。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商家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商家表示,家具确实是微凹黄檀,微凹黄檀又称“中美洲大红酸枝”,交趾黄檀又称“东南亚大红酸枝”,虽然送货单上只写了“大红酸枝”,但可以根据价格区别两种材质。交趾黄檀价格较高,而陈某支付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中交趾黄檀材质家具的价格。
法院认为,商家客观上未严格、准确区分红酸枝类具体红木材质,仅以“大红酸枝”这种俗称指代,易令人产生误解,存在一定瑕疵,但商家主观上不存在欺诈的恶意,也未牟取不当利益,且陈某属于认货买货,以远低于交趾黄檀材质市场价格买入。综上,法院认定商家行为不构成消费欺诈,对陈某主张的“三倍赔偿”不予支持。 通讯员朱添奕
记者 王玮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心在于保护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的弱势地位,而非对经营者的所有瑕疵行为进行全方位规制,不当加重对经营者的惩罚。对于消费欺诈的认定,应结合有无故意误导或者隐瞒重要信息、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有无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和有无造成消费者重大损失等方面综合衡量。
作为经营者,要树立诚信经营理念,严格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最大限度避免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和混淆,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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