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5-17
13:39
来源
南通网
分享
南通一公司员工上班期间无缘无故长时间停留在卫生间里,公司发现后将其解雇。该员工认为公司将其辞退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赔偿。记者昨天了解到,通州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最终认定公司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支持员工的诉讼请求。
2015年6月,刘某进入南通某电路公司工作,担任工厂5S(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专员,负责对整个厂区的检查,但不负责打扫以及维修,月收入在1万元左右。2021年4月,公司与刘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明端着“铁饭碗”,两年后刘某却把自己的“饭碗”给砸了。
2023年2月2日至2月23日期间,刘某频繁、长时间地停留在公司卫生间,日累计时长短则1个多小时,长则超过6小时。公司发现后认为,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刘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公司与刘某面谈后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2月24日解除,并将该通知书送达公司工会委员会。次月3日,刘某办理离职手续。
2023年8月,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20余万元。因未能获支持,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刘某认为其停留卫生间系个人生理需求及工作上日常巡检需要,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缺乏依据。
通州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公司监控视频统计,刘某2023年2月期间长时间停留卫生间11次,每次停留时间31分钟至3小时5分钟不等,日停留时间最短1小时22分钟,最长6小时21分钟。
被告公司制定了《考勤、假期管理制度》《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制度》等管理制度。其中规定,职员未经允许上班时间擅离岗位超过一小时不足两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两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1天。时长实行按月累计,一个月内连续旷工达三日或三个月内累计旷工达四日,系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些管理制度均发布至公司内部网站,刘某已点击阅读。其中《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制度》还作为《劳动合同书》附件,由刘某签字确认。
法院认为,正常去卫生间应是即去即回,短暂停留卫生间行为不构成擅离岗位。但刘某停留卫生间时间过长,2月13日工作时间更是全程停留在卫生间,已明显超出合理正常的生理需求范围,亦明显超出其岗位职责范畴所需。且刘某未能提交工作日志等相关证据,证明其长时间停留卫生间系履行工作职责。据此,刘某长时间停留卫生间行为构成擅离岗位。
法院认为,根据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刘某累计视为旷工天数达到6天,公司有权依据其规章制度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且公司也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工会,履行法定告知程序。因此,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合法,刘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作出后,刘某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通讯员李倩 李慧 记者王玮丽
南通日报社 2009-2021 版权所有
苏ICP备08106468-3号苏新网备2010048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180013
南通报业传媒集团拥有南通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13-68218870 邮箱:ntrb@163.com
发行热线:85118867 广告热线:85118892 爆料热线:85110110
联系地址:中国江苏省南通市世纪大道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