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6-05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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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孕妇因交通事故受伤,在医院做了CT检查,后来怕影响胎儿发育,选择了人工流产。为此,她告到法院,要求事故中另一方及保险公司另行赔偿精神损失费。记者昨天了解到,海安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纠纷作出判决,酌情支持原告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2023年9月8日,张某驾驶小轿车行驶到一个交叉路口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电动车驾驶员小倩(化名)受伤。交警勘查现场后认定,张某驾车行经交叉路口未降低行驶速度,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小倩未按交通标志指示让行,且未戴安全头盔,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事发时小倩怀有身孕。就医时,医院告知小倩及其家属,小倩在妊娠状态下进行CT或X线摄片存在辐射,易导致流产、胎儿畸形等风险。对此,小倩家属签字表示要求CT及X线摄片检查。
9月19日,小倩到医院门诊检查,被诊断为先兆流产,建议休息一周。当月24日,小倩进行药物流产。
此后,小倩将张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万元。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庭审中,张某及保险公司认为,小倩明知自己处于妊娠状态,且医生明确告知摄片存在辐射,其仍要求做相关检查。再者,也没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对胎儿造成影响。对于流产的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不予认可。
海安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小倩在本起事故中受伤,其有获得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赔偿的权利。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小倩正处于妊娠状态,虽然医生明确告知了摄片存在辐射,易导致流产、胎儿畸形等风险,但在小倩伤情未知的前提下,其为明确伤情根据医生建议进行CT、X线摄片等必要性常规检查,符合常理。小倩经过半个月的深思熟虑后,作为孩子的母亲,担心胎儿将来发育不正常选择流产,既符合人之常情,亦符合国家优生优育的相关政策。因此,法院认定小倩流产与本起事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对因流产产生的相关损失酌情支持50%。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小倩因案涉事故受到伤害后选择了终止妊娠,给自身以及家人带来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当地生活平均水平等因素,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小倩各项损失1.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通讯员罗雨闲 吴振宇
记者王玮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必须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如对于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的,实践中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主要依据,即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若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则应视情况而定,从严把握。此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损害时,在特殊情况下受害人也有权主张,如仅存的或者难以复制的结婚纪念品等。
相较于其他身体伤害,虽然流产难以构成伤残等级,但是孕妇流产不同于普通的身体伤害,其导致妇女作为准母亲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受到侵害,可能遭致“严重精神损害”。本案中,小倩在案涉交通事故后因CT检查可能影响胎儿健康发育,从而选择终止妊娠,符合常理,其作为准母亲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被侵害,并给后续怀孕生育带来了潜在风险,对本人及其家庭都造成了精神上的严重损害,故其有权就终止妊娠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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