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6-05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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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作业时接触到有害试剂患上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那么,除了工伤待遇外,还能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吗?记者昨天了解到,通州法院审结一起患职业病的员工向用人单位索要工伤待遇外的民事赔偿案件,法院最终支持了该员工的赔偿请求。
陈某是南通某纺织公司的员工。2021年8月,陈某在公司车间的复合布料机旁进行拉布料边作业时,接触了二液型聚氨酯复合布黏合剂HAD-02(组分碳酸二甲酯含甲醇)后,出现呕吐、厌食、头晕、乏力、流泪等不适症状,后因双眼视物模糊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双眼视神经炎。
经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陈某为职业性急性重度甲醇中毒。通州区人社局认定陈某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陈某的伤残情况被鉴定为七级伤残。
因陈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受理其仲裁申请。于是,陈某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18万余元。法院判决支持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合计12万余元。
处理完工伤待遇,陈某再次告到法院,要求公司另行赔偿残疾赔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以及工伤待遇中未获赔偿的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49万余元。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本案中,陈某患有职业病,属于特殊工伤,虽已获得工伤待遇赔偿,但该赔偿未能覆盖其全部损失,陈某仍享有超出工伤待遇部分的人身损害赔偿。
在对陈某主张的各项费用审查后,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陈某工伤保险待遇外的赔偿款44.4万余元。判决作出后,被告公司并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通讯员吴菊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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