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6-22
08:19
来源
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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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南通一家置业公司在微信公众号里使用了含有名人冯某某肖像的电影剧照,算不算侵犯肖像权?19日,崇川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网络侵权案件典型案例,该公司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冯某某系享有一定知名度的演艺工作人员。南通某置业公司系某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2016年4月20日,某置业公司在公众号上发布一篇标题为《敢打镖局的人,有钱了不起啊!咱按<老炮儿>的规矩来!》的配图文章,其中使用了3张载有冯某某肖像电影《老炮儿》剧照,文章尾部有房产推广、房产销售信息、销售专线、微信二维码等商业宣传内容。冯某某认为某置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南通某置业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崇川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在特定的情况下,以欣赏为目的,在一定范围内制作、使用名人已公开的肖像,属合理使用范围,即使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一般不视为侵权。而本案中,置业公司未经冯某某许可,在其企业微信公众号推文中使用冯某某肖像,借冯某某的知名度吸引公众关注、阅读,同时推介房产销售业务等信息,具有明显的商业性质,该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构成对冯某某肖像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使用权利人肖像的数量、时间、用途、微信公众号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等要求赔偿损失。最终,判决置业公司向冯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本案再次明确,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崇川法院唐闸法庭庭长严永宏介绍,自然人的肖像不仅体现其人格利益,还蕴藏着潜在的经济利益,肖像权是以肖像体现的人格利益及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具体人格权。一方面,自然人有权制作、使用自己的肖像;另一方面,有权排除他人不法制作、使用自己的肖像。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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