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7-16
09:37
来源
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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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上高速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到距离现场不远的护栏外避险,被交警发现后,本该老实交代自首,却因一时侥幸被认定为逃逸。记者10日了解到,崇川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11月6日夜,刘某酒后驾驶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在超车过程中,车子撞上了同向行驶的一辆重型卡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及护栏不同程度损坏。事发后,卡车司机徐某报了警,刘某则弃车翻越高速公路护网。交警到现场后,在事发路段高速公路护网外不远处的水泥路上查获刘某。当交警询问其是否是小轿车驾驶员时,刘某予以否认,经交警反复询问及徐某指认,刘某才承认自己是酒驾肇事。
经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2mg/100mL。
崇川区检察院基于刘某的血液酒精含量及其造成交通事故负全责等事实,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并诉至崇川法院。
“发生事故后自己车子开始冒烟,心里很害怕。事故对方驾驶员让我躲着点注意安全并称他已报警,我看到高速上车流比较危险,就跳到护栏外面,心里想着自己喝酒驾车后果严重就往外侧走,通过高速护网缝隙钻了出去,但考虑事故严重不敢远离。”庭审中,刘某供述称,交警到场询问其身份时,其抱着侥幸心理才没有承认自己是肇事驾驶员。
崇川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其造成交通事故负全责并逃逸,依法从重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宣判后,刘某未上诉。
“逃逸”一经实施即告成立,不受逃离距离及时间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主观上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有逃跑的行为,两方面条件需同时具备。逃逸行为一经实施即告成立,不存在“逃逸未遂”的问题,即便肇事人逃离事故现场距离不远、时间不长,均不影响对“逃逸”的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在事故后翻越护栏、适当远离高速主路及故障车辆的行为,若出于自我安全考虑当然无可厚非,但在被交警找到并询问事故情况时,理应实事求是并接受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供认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并依法认定为自首。刘某若在交警找到自己的第一时间承认酒驾肇事行为,本可成立自首并获得从轻处理,法院基于事故现场的安全状况一般也会采信刘某的避险辩解。然而,刘某一句“我不是肇事驾驶员”直接暴露出其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结合其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刘某逃逸行为成立。
通讯员顾彬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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