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8-07
09:57
来源
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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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晚上下班骑车回家途中,遇到路坑摔倒受伤,损失该由谁承担?记者昨天了解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为某镇政府对道路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22年8月13日晚上,姜某驾驶非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途中遇到路坑,不慎摔倒受伤,于同日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姜某将事故发生地某镇政府起诉至海门法院,主张其摔倒系案发地段路坑未能得到及时填补和维修而导致,某镇政府未能履行合理的监管和维护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合计34万余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处警人员反馈,监控中,案涉事故地段的路灯正常,事故原因虽无法确定,但不能排除因路坑引起的摔倒;现场勘查显示,依据路面痕迹,事故车辆滑行停止的位置离路坑约40米,姜某驾驶非机动车车速过快。
庭审中,某镇政府提交了2022年2月24日至6月30日的该路段巡查日记,其中包含9条巡查记录,巡查结果均为未发现养护事件。其辩称,作为管理者日常对案涉路段进行巡查,已尽管理义务,姜某的受伤与路面情况无关。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案涉路段路灯照明正常,并未影响驾驶者视线,但姜某车速较快,结合其在公安部门调查笔录中“对面的车有灯光,导致我没有看到地上有坑”的陈述,姜某在看不清路面的情况下未能减速缓行以确保行车安全,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此外,姜某的车辆倒地位置虽离地坑较远,但不能排除地坑与事故的关联性,在某镇政府提供的巡查记录中,大部分养护时间、养护情况无记录,其作为事故地段管理者,没有尽到常态管理、及时养护、排除障碍等以方便通行的职责和义务,在管理上存在明显缺陷,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综上,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某镇政府对姜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一审判决后,姜某、某镇政府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通讯员季哲迪 古林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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