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0-15
10:18
来源
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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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讯 年近九旬的黄奶奶与王爷爷均有较高的退休金,且育有两个女儿,却还是为养老之事闹到法院,这是为什么?记者昨天了解到,崇川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案件。
两名老人原本一直与小女儿同住,2021年12月,小女儿因病住院,大女儿遂将老人送往南通某康复护理院生活。2023年1月,黄奶奶在护理院摔伤,接受了股骨头置换手术。次月出院后,小女儿将母亲转至苏州某民营康复医院,父亲则入住苏州某高端养老服务机构。这两家养老机构每人每月的生活护理费用近万元,且黄奶奶需要额外护理费用近万元,加上饮食费用,每月总费用逾3万元。
两名老人认为,他们原与小女儿生活和谐,因大女儿的决定导致黄奶奶受伤,至今无法自理,还需承担巨额医疗及护理费用。为此,他们向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起诉,要求大女儿承担两名老人自60岁起至黄奶奶摔伤之前的赡养费、自费承担的医疗费及护理费30余万元;黄奶奶摔伤之后的赡养费(两名老人每人每月按2200元标准)、医疗费(已发生10.9万元,此后按90%计算)、护理费(已发生21.6万元,此后按90%计算)及餐费1.6万元。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两名老人有两个女儿,均为赡养义务人,不应因一方未被要求承担赡养义务而免除其法定责任。虽然老人拒不将小女儿列为被告,但法庭在审理时扣除小女儿应承担的部分,以此确定大女儿的责任。故原告主张大女儿承担90%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大女儿仅应承担赡养责任的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亦规定,成年子女若不履行赡养职责,生活困顿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本案中被告作为长女,应承担对父母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在父母生活困难时给予经济供养。2023年1月之前,二老的退休金足以应对日常开支,故缺乏要求子女经济供养的事实依据;2023年1月后,黄奶奶因摔伤生活不能自理,开支剧增,长女应在经济上供养。
当前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此前大女儿选择将父母送往养老机构,认可机构养老方式,老人也愿意采取这种方式。在选择养老机构时,应考虑赡养人与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避免费用过高超出赡养人经济承受能力。虽然目前选择机构养老并无不当,但所选民营养老机构每月总费用逾3万元,而大女儿退休金仅8000元,两个老人实际开支远超赡养人承受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老人自行承担自60岁起至2023年1月前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从2023年1月起已发生的护理费、医疗费、餐费,扣除老人的退休金,按照两个赡养义务人分摊的原则,判令被告大女儿支付2.8万余元;此后,根据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须保持同一生活水平的原则,判令被告大女儿每月支付父亲赡养费500元、支付母亲赡养费3000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通讯员陈美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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