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0-24
10:37
来源
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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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商业合作后未经许可“傍名牌”,继续使用“双灯”商标谋取不当利益。如此行为,法院怎么判?记者昨天了解到,南通中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侵权者承担1.5倍的惩罚性赔偿。
知名品牌纸业公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灯公司”)系一家从事生活用纸生产、销售的企业,经核准在第16类“卫生纸;纸巾”等商品上注册了第2000758号“双灯”注册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双灯”牌卫生纸在生活用纸行业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双灯”商标于2011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7年12月,经张某军争取,双灯公司与张某军妻子张某钰经营的某包装厂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某包装厂代工生产“双灯”牌卫生纸,并出具《商标临时授权使用书》。此后,张某军成立如皋某贸易公司,专门处理“双灯”牌卫生纸代工事宜。
2018年7月,双灯公司向某包装厂发送《合同终止通知函》,告知自该函送达之日起终止《委托加工合同》及《商标临时授权使用书》。
2022年,双灯公司发现张某军及其公司仍在其生产、销售的卫生纸上使用“双灯”商标,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张某军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
今年,双灯公司向法院提出赔偿30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明确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张某军辩称,双灯公司单方终止合作,但有部分货款未付清,为减少损失,其将一些退货原纸裁剪后装入代工时留存包装对外销售。虽构成侵权,但违法情节较轻且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双灯公司主张赔偿过高。
张某钰、某包装厂、如皋某贸易公司辩称,其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军、张某钰系夫妻关系,张某钰系某包装厂的经营者,经营模式是典型的家庭共同经营。某包装厂曾与双灯公司开展长期合作,在被双灯公司停止代加工及商标授权许可后,张某军实际控制某包装厂生产、销售“双灯”牌纸品,某包装厂、张某钰对张某军的侵权行为均系明知且实际参与,构成共同侵权。但双灯公司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依据不足。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酌定由张某军、张某钰、某包装厂赔偿双灯公司55万元。
双灯公司、张某军、张某钰、某包装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二审认为,张某军等在授权终止后,继续使用双灯公司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且侵权时间较长,侵权产品销售金额逾百万,情节严重,依法应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张某钰、张某军及相关工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陈述,计算得出其侵权获利数额至少为22.5万余元。
南通中院综合考量双方的合作关系、侵权恶意程度及情节、张某军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因素,在张某军等侵权获利的基础上酌情确定适用1.5倍的惩罚性倍数,改判张某军、张某钰、如皋某贸易公司及某包装厂共同赔偿双灯公司经济损失56.27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两万元。
通讯员王立朋 李益飞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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