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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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父患病需要照料,女儿认为当初自己年幼时父亲没尽到抚养义务,因而自己成年后也没有义务赡养父亲。记者17日了解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赡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子女不能以父母是否尽到抚养义务作为赡养父母的前提条件,也不能以生活拮据为由拒不支付赡养费。
沈某与缪某于1989年3月结婚,两人婚后于1991年6月生育一女小缪。2001年9月,沈某与缪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沈某于1998年11月在外地打工发生事故导致头部受伤残疾,缪某已经代为领取沈某的有关赔偿费。小缪由缪某抚育成人,沈某放弃家庭共同财产,承担家庭共同债务。缪某一次性给付沈某后续医疗、护理费45000元。
离婚后,小缪随母亲缪某共同生活,由缪某抚育成人。沈某离婚后未再婚,无其他子女。沈某因事故致残导致不能外出打工,除了每年的土地流转费700元以外,无其他生活来源,也无钱治疗疾病。现沈某年事渐高,其向如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唯一的子女小缪支付赡养费。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早年因事故导致头部残疾,现年老体弱,生活来源较少,应认定其生活困难。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不能将父母尽到抚养教育义务作为其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基础与前提,也不能以生活拮据为由不支付赡养费,小缪系沈某的独生女,应承担赡养义务。法院结合沈某实际需求、当地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小缪每月给付沈某生活费700元。
小缪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通讯员张凌 顾建兵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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