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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解读

2024

12-10

10:23

来源

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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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公安部、发改委、工信部、人民银行出台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广大市民更好地学习办法内容,本报特邀请市公安局、人民银行南通市分行相关工作人员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数量上升最快的刑事案件类型。作为非接触性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所以能够实施,是因为有庞大的支撑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灰产从业者,通过出租出售电话卡和银行账户、贩卖个人信息、推广引流、程序开发、“跑分”洗钱等为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多发,除诈骗手法多变、技术对抗升级、作案窝点转移境外等原因外,诈骗犯罪团伙能够通过购买、租用、借用等方式源源不断获取他人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作案工具,也是此类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为深入贯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打击治理涉诈黑灰产违法犯罪提供有效的惩戒手段和政策依据,进一步完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切实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工作,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深入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共同制定本《惩戒办法》。

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和《惩戒办法》的关系是什么?

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我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领域首部专门法律,为预防、遏制和惩戒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有效的法律保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以及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规定。据此,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惩戒办法》。

三、联合惩戒的对象有哪些?

(一)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二)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三张(个)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张(个)以上的;

2.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三次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次以上的;

3.向三个以上对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或者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4.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的;

具有前三种情形之一,虽未达到数量标准,但造成较大影响确有惩戒必要的,报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可以列为惩戒对象。

四、联合惩戒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答: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

金融惩戒主要包括限制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停止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暂停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

电信网络惩戒主要包括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功能以及过户等业务;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电话卡注册的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功能及业务;不得为惩戒对象开立新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等以及提供网站、应用程序的分发、上架等业务。

信用惩戒主要包括将有关惩戒对象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进行公示;将有关惩戒对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五、办法对联合惩戒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为三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为二年。

六、办法如何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

一是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落实惩戒措施前,将惩戒的事由依据、惩戒期限、惩戒措施、依法享有申诉的权利及申诉渠道等内容书面告知被惩戒对象。惩戒对象对惩戒认定有异议的,或者相关惩戒措施到期未解除的,可以通过当面、电话、书面等方式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申诉。

二是为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在惩戒期间允许被惩戒对象既有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支出正常办理,允许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有限功能的银行账户,被惩戒对象可以保留一张名下非涉案电话卡,这个非涉案电话卡可以绑定其名下互联网账号。

七、人民银行南通市分行如何保证办法的落地实施?

人民银行南通市分行将配合市公安局等部门严格落实《惩戒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全方位、多维度的立体惩戒制度体系,进一步遏制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违法犯罪活动。一是指导辖内银行接入反诈一体化平台,实现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系统互联,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联合惩戒信息的接收、实施、反馈,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二是畅通群众的异议申诉渠道,指导商业银行及时受理并且处置群众的异议申诉,做好解释沟通和引导工作。三是开展广泛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依法使用账户的法律意识,深入开展涉诈黑灰产业源头管控,挤压涉诈黑灰产违法犯罪生存空间。

八、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在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治理过程中如何统筹风险防控与优化服务?

人民银行南通市分行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精准治理工作,按照“精准研判、精细操作、精确打击”的总要求,组织辖内商业银行统筹做好涉诈风险防控和优化服务工作。一是指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配合公安机关精准研判涉诈账户的风险,杜绝“一刀切”采取风险防控措施。二是要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的体系,指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健全实施风险防控的告知义务,动态优化和调整风险防控措施。三是要加强技防建设,指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不断地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来提升风险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四是做好异议申诉工作。


[编辑: 姚沁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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