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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申领不到补助金?

2025

01-23

11:04

来源

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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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感谢您了,李法官。这笔钱我们全家都盼望着啊!”春节前,一起行政案件的原告老陈来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行政庭,热泪盈眶地向承办法官表达感谢。

天降噩耗 索赔被拒

老陈的儿子小陈系某公司唯一员工,社会保险费平时由代账公司代为缴纳。2012年4月至2024年2月,小陈一直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2024年3月18日,小陈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这对老陈一家而言,无疑是晴天霹雳。悲痛之余,老陈开始为儿子申请工伤。

经认定,小陈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5月,老陈及家人向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100余万元,却被拒绝支付,理由是小陈2024年3月份的社会保险费中断缴纳。老陈不服,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抽丝剥茧 助推自纠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争议的核心在于小陈2024年3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中断缴纳的情形。

承办法官认为,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情形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实践中,认定用人单位未参保或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结合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是否处于未缴或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期间和未缴或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原因等方面综合进行审查。

法官认为,小陈是公司唯一员工,平时社会保险费由代账公司代为缴纳,缴费周期为每月11日至月底,小陈死亡后公司无人管理,导致其3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未能缴纳,因此,不能简单认定为中断缴费。

考虑到该案涉及社会保障费支付,属于民生类案件,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行政庭的法官们经讨论后认为,该案不应认定小陈系中断缴费,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向老陈等人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据此,该院决定启动行政机关自我纠正程序。

主动自纠 实质解纷

承办法官根据法官会议的意见,及时向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送了书面自纠函,并向中心释明了合议庭与法官会议建议自纠的原因,建议中心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开展自纠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中心收到自纠函之后,同意法院的意见,及时启动自纠,按照规定审核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向老陈等人全额支付补助金共100余万元,同时向法院反馈,今后在办理类似案件时,会以该案作为参考、借鉴,从源头上预防类似的行政争议。

本案是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通过行政自纠程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牢牢把握住“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不断推动行政自纠制度走深走实,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本网通讯员李会利

本网记者王玮丽


[编辑: 吴一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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