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南通新闻

不自觉履行工伤赔偿 反诉对方侵犯名誉权

被执行人索赔万元被驳回

  晚报讯 因未能自觉履行工伤赔偿,南通某经营部被法院强制执行。此后,其又以申请执行人丁某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丁某赔偿名誉损失10000元。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6年,木工丁某在南通某经营部安排的家庭装修工作中下梯子时不慎摔倒,致右侧胫腓骨开放性骨折。人社部门认定丁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鉴定,丁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由于对工伤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丁某将南通某经营部告上了法庭。

  2017年12月,法院判决南通某经营部向丁某赔偿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损失合计2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南通某经营部的业主许某与丁某的女儿短信联系,要求丁某亲自到经营部领取赔偿款。但丁某的女儿认为,父亲出行不便,且双方因纠纷成诉宿怨较深,要求将赔偿款直接汇至丁某的银行账号。但南通某经营部一直未能履行。双方为此沟通数次未果,丁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南通某经营部将全部执行款汇至丁某的银行账户。

  南通某经营部认为,丁某伙同女儿故意不配合领取赔偿款,滥用执行权,导致其单位有被执行人信息记录,银行因此拒绝贷款,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如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赔偿其名誉损失10000元。

  法庭上,丁某辩称,自己已经委托女儿将农村医疗保险银行卡拍照发给了许某,卡上有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故南通某经营部的业主许某要求其亲自到店里领取现金实属没必要,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是无奈之举,并没有侵犯南通某经营部的名誉权。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关于丁某诉请的工伤赔偿案件判决书生效后,南通某经营部应当积极、主动的履行给付义务,其所要求的与丁某见面、要丁某亲自到店内领取赔偿款,并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前提或必要条件。在丁某提供银行账户后,南通某经营部在判决书所判定的期间内仍未履行给付义务,丁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于法有据。法院认为,丁某的申请执行行为并未侵犯南通某经营部的名誉权,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南通某经营部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通讯员蒋小云 古林

  记者王玮丽

2020-04-08 不自觉履行工伤赔偿 反诉对方侵犯名誉权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13020.html 1 3 被执行人索赔万元被驳回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