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时评

还须法律“一锤定音”

  □张西流

  加强对个人住房信息的保护,除了公众平常应增强个人信息自我防范意识之外,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部门,特别是房产管理部门,也要自觉担负起替个人房产信息保密的社会责任。据报道,律师起诉不动产登记机关败多胜少,表明不动产登记机关、法院大都守住了“以人查房”红线。但同时也反映出,法院在判决上存在偏差,有的支持律师“以人查房”。可见,要明确律师在查询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方面的调查取证权,还须从立法层面进一步保障规范。

  换言之,律师能否“以人查房”,还须法律“一锤定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律师既不属于不动产的权利人,也不属于利害关系人,更不属于国家机关,因而无权“以人查房”。然而,律师“以人查房”,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业务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因此,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兼顾效率与公平,需要立法部门进一步研究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律师有限“以人查房”权,既充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隐私权,又有效保护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更好地发挥不动产登记资料为社会服务的功能。

2020-06-16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22412.html 1 3 还须法律“一锤定音”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