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编外”送水工在送水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并已经予以赔偿。此后,其向水厂追偿被拒,无奈诉至法院。昨天,随着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追偿权纠纷案落下帷幕。
2017年,庄某与水厂签订《聘用编外送水合同》,双方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如有一切不安全事项,涉及的各项费用均由庄某负担。
2018年1月,庄某在驾驶电动三轮车送水途中与范某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法院调解,庄某赔偿了范某4万元。但庄某认为,自己是替水厂送水的,因此水厂应当支付该笔费用。但他多次找水厂协商均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于是,庄某告到法院,要求水厂给付其4万元。
庭审中,庄某和水厂就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务提供关系还是运输合同关系发生争议。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聘用编外送水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即庄某应得款项为劳动报酬而非运费,且劳动报酬的内容是保底每月3000元,超额另行据实按送水量结付报酬,并要求庄某遵守水厂规章制服、劳动纪律等,双方之间形成提供劳务与接受劳务的法律关系。
既然劳务提供关系是存在的,那么水厂是否应该为庄某事故后续理赔“买单”呢?法院认为,合同中关于“人身受到伤害水厂免责”的约定,违反了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遂判决水厂偿付庄某4万元。
一审判决后,水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孙江华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