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海安一业主韩某通过中介公司购房,成功购买后,其向中介支付了9万多元咨询费。但费用支付一年后,韩某却以自己未接受中介服务为由,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咨询服务费。19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5月,韩某与中介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中介应于咨询服务期内向业主韩某推荐具有投资潜力或满足韩某个性需求的不动产项目,韩某自愿接受中介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投资咨询服务,享受优质项目信息推介及投资指导。合同中还约定,若韩某在协议到期后未能通过中介公司的项目推介及投资指导与开发商达成意向房源交易,则中介应当无息退还咨询服务费。当日,在中介公司项目经理钱某的服务下,韩某在开发商处签字确认选定所购买的房屋,并向开发商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
2017年6月,韩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房屋总价款71万余元,房屋首付29万余元,其中包含购房定金5万元,2017年6月22日前缴清余款。同日,韩某再次向开发商交纳房屋尾款66万余元,并通过转账向中介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9万余元。
购房一年后,韩某却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中介费。其声称,咨询合同上的字确实是他所签,但自己没看合同,也不了解合同内容,认为自己受骗了。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自愿与被告中介公司签订咨询合同,接受中介公司服务,并在购房成功后支付咨询费用,表明其同意该付款行为,并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在其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支付相应费用一年后主张返还,并声称毫不知情,与常理不符。
一审判决后,韩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徐丹丹 李云倩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