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07号
被催告单位:南通市通翔钢绳有限公司
我中心分别于2020年9月1日、2020年9月7日作出 [2020]005号及[2020]013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偿还决定》,通知你单位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的工伤职工穆宗文的工伤待遇144000元及72000元。因你单位去向不明,我中心分别于2020年11月7日及2020年11月9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决定。按照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但送达后你单位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中心偿还上述款项。
我中心现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十日内到我中心主动履行偿还决定:
1.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的工伤职工穆宗文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16000元;
2.支付自2021年1月16日起以144000元为基数及自2021年1月18日起以7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
对上述催告内容,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中心将依法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