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服务

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

〔2021〕15号

被催告单位:南通市崇川区江城水灰加工场

我中心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 〔2020〕020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偿还决定》,通知你单位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的你单位工亡职工张建忠的工伤保险待遇626878元。因你单位去向不明,我中心于2020年12月8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上述决定。按照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但送达后你单位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中心偿还上述款项。

我中心现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十日内到我中心主动履行偿还决定:

1.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的工亡职工张建忠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26878元;

2.支付自2021年2月16日起以62687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

对上述催告内容,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中心将依法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8月6日

2021-08-11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70262.html 1 3 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