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西流
随着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推进,我国养老产业逐步发展,一些新型养老模式,比如“抱团”养老、“旅行”养老、“旅居”养老、“兴趣”养老等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应当看到,这些新型养老模式的出现,不失为解决当前日益严峻的养老问题的新的有益尝试。然而,由于尚未规范性、规模化,这些新型养老模式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8月24日《法治日报》)
首先必须承认,养老不仅仅是家庭的责任,也是社会责任、政府责任。为此,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养老政策,积极应对我国“跑步前进”的老龄化进程。之前推行的新农保政策,让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60岁以上老年人受益。同时,许多地方开始实行了80岁以上高龄老人的津贴制度,改变了群众“养儿防老”的生育观念和养老传统,也改善了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及高龄老年人的生活窘境。
特别是,随着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推进,一些新型养老模式,比如“抱团”养老、“旅行”养老、“旅居”养老、“兴趣”养老等开始进入公众视野。然而,由于尚未规范性、规模化,这些新型养老模式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比如,对于“抱团”互助型养老模式的具体管理,至今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当遇到涉及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的问题时,到底应该适用哪一套办法,至今仍不明确。这为“抱团”养老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埋下了隐患。
可见,从长远来看,虽然“抱团”养老是一种群众自治、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良性发展模式,但如何整合更多城乡资源为老人提供优质服务,如何为农村社区的“抱团”养老模式提供体系化、制度性支撑,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基于此,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呼吁推动养老服务专门立法,建立全国老年人基本优待制度,提高养老服务法治化水平;明确法律框架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扶持优惠政策、养老服务监管和法律责任等,让全国养老服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换言之,养老模式多元化,更须管理服务法治化。首先,尽快制定养老服务法,通过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明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的养老服务发展原则,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同时,通过立法,明确产业扶持措施,要求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并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形成规范措施,鼓励、扶持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规范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特别是,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质量监管机制,规范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率,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