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日常生活中,很多租赁户不直接到供电公司交电费,而是由物业或者出租方来代缴。如东的一家物业公司就利用这一点擅自给水电费“加价”牟利,进而被租户告上法庭。记者6日从如东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了这起租户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多收取电费的纠纷。
陆某租赁了某公司的摊位,并签订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陆某所用水电费用均由某公司先行代缴,陆某按照被告所提供的水电费收据所载数额向某公司支付水电费用。租赁期间,陆某发现其中两个月实际用电222度,但某公司却收取了其200元电费。对照供电部门电价0.7214元/度计算后,陆某认为,某公司多收取了39.85元电费,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返还。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电费应按照供电部门的价格标准缴纳,若被告代收代缴,也只能按照该标准缴纳,不得提高电价或者收取手续费用。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返还多收取陆某的电费。
通讯员朱天晔 曾凡平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