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花钱就能给孩子转专业?有家长想“走捷径”,没想到最后专业没转成,钱也没要得回来。记者昨天从如东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程某的孩子在某大学就读,想转到电力专业学习,但并不满足转专业的条件。2019年10月,吴某联系到程某,称可以帮其解决孩子转专业的问题,但是需要支付一定费用,并向程某承诺,如果不成功,费用全额返还。
程某在2019年10月和11月分别向吴某转账10万元和15万元。此后,程某决定不再办理,吴某表示费用可以全额返还。但经程某多次催要,吴某只返还了10万元,剩余款项拒不返还。程某遂诉至法院。
如东法院经审查认为,程某在其子女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转专业,给付吴某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破坏了高校正常的教学管理,也扰乱了社会秩序。程某的行为违法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驳回起诉。
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程某在二审中称,其与吴某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自己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吴某未完成委托事项,应向程某返还全部款项。程某仅是委托吴某通过其人际关系帮忙办理子女的转专业事宜,并未委托吴某进行违法行为,一审认定程某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过于狭隘,更于法无据。况且,程某在行为实施前及时通知吴某终止该事项,并未为转专业采取任何实际行动,也未造成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吴某未完成委托事项,基于委托事项占有的款项没有合法基础,可以认定为不当得利,理应返还给程某。
二审法院认为,程某给付钱款的目的是请托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和方式均不合法,其请托是否最终实现不影响给付行为的定性。涉及权钱交易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而形成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已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不予支持。据此,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通讯员管宇轩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