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签了购房合同却拖欠百余万元购房款,迟迟未能支付,一对夫妇被开发商告到法院。记者近日了解到,经如东法院调解,该案最终以购房合同解除、购房者支付20万元违约金的结果结案。
2021年5月,王某夫妇购买了一套如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购房总价款150余万元,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时付总房价款20.60%,2021年10月27日前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剩余价款;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90日后,出卖人解除合同,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总房价款的15%支付违约金;出卖人不解除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后,王某夫妇支付房款约40万元,后未能按约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欠付房款110万元。
今年5月,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如东法院,要求王某夫妇支付逾期购房款和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夫妇要求退房。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买受人主要承担的是按期付款责任,出卖人主要承担的是按期交房责任,双方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违约,对方可按合同约定主张合同继续履行,亦可主张合同解除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解除,王某夫妇支付违约金约20万元。
法官提醒: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任何消费都要量力而行,尤其是房产属高价商品,购买前更应正确评估自己的购房能力,以免因欠付房款构成违约,不仅自身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也不利于消费市场正常运行。
通讯员王亚燕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