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肿瘤患者住院治疗后申请重疾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该肿瘤不属于恶性肿瘤拒赔,患者为此告到了法院。保险到底该不该赔?记者近日了解到,如东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01年1月,冯某的母亲为冯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疾险,保险期间为66年,基本保险金额为8万元。2021年9月,冯某因身体不适入院治疗,后被医院诊断为交界性黏液性囊腺瘤。出院后,冯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冯某所患的交界性肿瘤不属于恶性肿瘤,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冯某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条款中对重大疾病进行了限定性解释,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但保险公司对此条款并未加黑加粗,且投保人声明处也未载明对保险条款已进行提示说明。
其次,冯某的病理检查报告虽并未载明“恶性”字样,但交界性肿瘤兼具良性肿瘤和恶性肿瘤的某些特性,从文义上即可获知该种肿瘤具有“低度恶性”,而且从冯某提供的住院病案资料显示,综合手术情况,亦在病理诊断为交界恶性黏液性囊腺瘤。就案涉保险条款而言,其文义无法让具有普通认知力的投保人区分出低度恶性潜在肿瘤与保险条款约定的恶性肿瘤之间的区别,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对此进行过解释。此外,保险条款对恶性肿瘤的文义中亦未明确规定低度恶性潜在肿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反驳主张。
综上,法院依法认定冯某所患疾病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约定重大疾病范围,保险公司不能免除其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冯某保险金8万元。
通讯员王小荣 孟良燕 记者王玮丽
本案中,案涉保险条款对“重大疾病”释义进行了限定性解释,属于格式条款,而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公司就该格式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说明,现双方对格式条款中的“重大疾病”的理解与适用出现分歧,应当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故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