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侄儿侄媳尽心照顾终生未婚育的大伯,大伯作为感谢低价卖给他们一套安置房,但大伯去世后却天降一个“堂弟”,上来就索要60万元赔款。这是怎么一回事?记者5日了解到,崇川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8月,任青夫妇接到一纸诉状,原告是素不相识的“堂弟”施林,要求任青夫妇赔偿房款60万元。
这桩官司要从任青夫妇的大伯徐天说起。徐天未婚未育,他收养了一个孩子,在2000年12月为刚满1岁的孩子办理了收养登记和户口登记。此后,养子因故一直跟随案外人施一凡居住,由施一凡抚养教育,并改名为施林。徐天与施林平时很少往来。
近几年,年事已高的徐天生活不便,其唯一侄儿、侄媳任青夫妇担负起照料他日常起居和生病就医的责任。徐天的拆迁安置房选购也由任青操持。为表示感谢,徐天以较低的价格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安置房出售给了任青夫妇。徐天去世后,任青夫妇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并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了他人。直到这时,他们都还不知道自己有一个“堂弟”。
施林得知此事后,认为自己是徐天的养子,对安置房也享有权利,他觉得徐天与任青夫妇在买卖房屋时刻意隐瞒了作为所有权人之一和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自己,双方恶意串通低价交易房产侵犯了其财产权益。于是,施林向崇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徐天与任青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任青夫妇赔偿其损失6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此前登记的产权人为徐天一人,徐天生前未婚未育,暂且不论原告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权利,任青夫妇完全有理由相信徐天有处分权。被告任青作为徐天唯一侄儿,在徐天生病住院期间予以照料,拿房时代徐天垫付了部分费用,并在徐天去世后负责处理其丧葬事宜,即便徐天生前将该房屋以较低价格出售给任青夫妇也符合常情,亦难以认定任青夫妇购买房屋具有加害施林的不良动机,且主观上有损害施林合法权益的故意。据此,崇川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施林的诉讼请求。
施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南通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通讯员邓述勇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