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夫妻离婚后一人抚养一个孩子,父亲对女儿的付出,可以抵消对儿子的义务吗?记者27日了解到,海安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母亲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也不能抵消父亲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2014年,赵女士与孙先生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两个孩子均由赵女士抚养,孙先生每年给付抚养费3万元,直至孩子念完高中。但在2016年,孙先生便将女儿小甲带至云南老家上学至高中毕业,女儿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均是孙先生负担。而儿子小乙则一直跟随赵女士生活。
今年7月,赵女士作为小乙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孙先生支付每年拖欠的抚养费1.5万元,合计13.5万元。
审理中,孙先生辩称,每年3万元是给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但实际两个孩子分别由父母抚养,既然赵女士从未给小甲支付过抚养费,那自己也没有义务给小乙支付抚养费。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与父母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在父母离婚后,无论父母一方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都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该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
本案中,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赵女士所有、由孙先生支付抚养费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孙先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虽然孙先生自2016年将小甲带至老家生活并负担相应费用,但这并不能冲抵其对小乙应负担的抚养费,故法院对要求孙先生给付小乙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负担和日常生活的照料,这是子女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父母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
子女对父母享有法定的抚养费请求权。不同于大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子女的出生事实或收养行为而产生。即,父母对子女负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既有人身属性,又有经济属性,且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夫妻双方之间婚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变化,它是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的基础。因此,本案中,在孙先生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小乙有权向孙先生主张抚养费。至于孙先生主张赵女士亦未支付抚养费的抗辩,因抚养费具有人身属性,不同于一般债权,不同子女乃至同一子女在不同阶段关于抚养费的权利义务内容皆是不同的,是不能相互抵消的。在此情况下,如果孙先生要向赵女士主张关于小甲的抚养费,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
通讯员吉雨馨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