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青
昨天,崇川法院发布一批治理不诚信诉讼典型案例,其中一名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再利用惩罚性赔偿条款起诉要求“退一赔十”。对其索赔诉求,法院未予支持。
(11月2日本报7版)
不同于一般消费者,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其有着明显的目的性,别人害怕买到假货,他们则害怕所买不假,甚至专注于鸡蛋里挑骨头。如此“打假”,与公众期许相悖,也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相悖。因此,崇川法院做出驳回索赔诉求的判决,是对这种貌似打假实则牟利行为的纠偏,也是以法治力量引导人们向善,合乎情理,顺应民心,值得点赞。
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打假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假冒伪劣产品,净化了市场环境,有益于推动消费者维权。不过,历经多年发展,职业打假的负面效应也逐步显现:有些所谓的“打假”不仅消解了打假的正面效果,更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打假不应成为少数人的牟利工具,更应成为公益互助的黏合剂。2021年,最高法出台了《“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类案裁判规则汇总》,明确了对于“知假买假”应予以区别对待。各级司法机关应吃透相关精神,进一步规范裁判标准,做到同案同判、异案异判;新闻媒体也应对相关典型案例予以报道披露,让人们弄清楚打假的“红线”究竟在哪里。此外,消协还应加大对消费者集体诉讼的支持,真正让社会影响较大的消费纠纷能在法治的框架内解决,减少民间对职业打假的依赖。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对职业打假者来说,打假维权也须依法进行,不可抱着侥幸和投机心理。一旦越过边界,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