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驶过钢板钢钉扎车胎
“我是家住崇川区虹桥新村的市民,开车从跃龙路、青年中路交叉路口经过时,私家车右后轮的车胎突然被地面所铺设钢板上的凸起钢钉扎中,当场漏气瘪胎。更让我郁闷的是,无端被地面上的这种‘暗器’所‘暗算’的意外事件,我居然先后遭遇3次。这样本可避免的意外事故频频发生,实在是太让人郁闷了!”昨天,记者从政府热线在线平台工作人员处了解到,类似市民王先生的投诉有很多。
接到市民投诉后,政府热线在线平台工作人员十分重视,立即向涉事施工建设单位通报。“我们已派人赶到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接到政府热线提交的市民投诉后,涉事施工建设单位闻声而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市民身边隐患。很快,反馈意见和处置结果汇报给政府热线在线平台,“市民反映路面钢板钢钉凸起,导致所驾驶汽车轮胎被扎破一事,工程建设项目部已立即对钢板周边进行整改清理,相关措施已经到位……”
非机动车道附近仍有隐患
在市民提及的涉事地点跃龙路和青年中路交叉路口北侧,记者在现场察看时发现路面铺设的钢板上确实已没有一根钢钉凸起,表面平滑无障碍物。一辆辆汽车从钢板上碾过时,现场发出“嘭嘭嘭”的闷响。实地勘查表明,事发地附近的建设施工单位确实已安排人员对地面铺设的钢板及周边进行了障碍物清理。
但在地面铺设钢板北侧、靠近非机动车车道的路面上,记者注意到仍有钢钉状的物体暴露,凸起的端头已被外力砸歪,“侧躺”于地,这些大拇指般粗细的钢钉虽经砸倒处置,但钢钉头部较为锐利的边缘部位却竖立朝上,依然存在绊倒行人或割坏车胎的可能,特别是在夜间出行、光线不佳时,这些隐患更让过路的人和车难以提防。
路面不少障碍物悄然存在
在崇川区铁星桥至和平桥南北走向百余米长的路段,记者看到非机动车车道上,有多个间隔排列、小碗口大小的黄色管道状开口,黄色塑料材质、部分有外盖,但大多数外盖已被过往车辆压损暴露在外,这些开口高出地面两三厘米,下方不知连接何种设施。令人担忧的是,开口中间有一大拇指宽螺栓状铁质凸起物,一旦有过往行人被其绊倒,至少摔个鼻青脸肿。
和平桥往北的路面上,同样也有多个数厘米高钢筋状物件凸起于路面,这些钢铁材质的凸起物三只一组、呈三角形分布,在地表间隔排列,这些凸起物底部垫着的红色塑料垫片因天长日久均已破碎,不知连接着地下何种设施。
记者在其他路段也看到,一些交通隔离栏、路灯灯杆等公共设施被拆除后,地面上留下原先用于固定、但事后没有得到清理的螺栓等凸起物,这些暗藏的事故隐患亟待有关部门关注并及时采取措施。
“暗器”伤人的教训很深刻
家住我市崇川区盘香路四季春城的朱老先生,前往马路对面的中南世纪花城农贸市场买菜。买完菜,朱老先生走到农贸市场门前路边时,突然被脚下异物绊倒。事发后,经现场察看,原来路边有一排高出路面的铁钉,其中大多数已被拔除,但仍有个别竖立其间。事故发生时朱老先生正准备过马路,在抬头观察红绿灯时,被一枚铁钉绊住,当即摔倒。
受伤后,朱老先生双膝损伤流血,脚拇指及小腿受皮外伤,瘀血红肿。由于当时无家人在场,朱老先生一路勉强支撑返家。朱老先生当天未去医院,但当晚伤口疼痛剧烈,难以入睡。不得已,朱老先生夫妻俩于凌晨时分打的赶往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值班急诊医生为老先生注射破伤风针剂抗感染,并对伤口做了处置。
在崇川区龙王桥路段,市民王女士被建设工程结束后遗留在地面的螺栓绊倒,连人带车摔倒后,造成腿部骨折,不得不住院治疗……
因路面人为造成的障碍物导致的意外事故,不仅在南通有发生,在外地也频频发生,教训很深刻。
责任主体明确可依法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如果公共设施遗留的一些事故隐患导致人员意外受伤,那么,该如何追责索赔呢?
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我市一位知名律师,他介绍:“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被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依据《民法典》,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至于有建设单位本该清理的遗留物造成意外事故的,律师表示责任主体就更加明确了。 本报记者周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