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男子网购了1份刀鱼馄饨,5天后回购,这次一买就是20份,但他买这么多却不是因为馄饨好吃,而是以食品外包装没有配料表为由要求商家10倍惩罚性赔偿。这样的诉请,能够得到支持吗?记者4日了解到,启东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广西一男子左某通过抖音平台向海鲜公司购买了一份刀鱼馄饨,但拿到手后未食用便将馄饨丢弃。5天后,他再次下单网购了20份刀鱼馄饨,花费3160元。左某对该批馄饨签收后录制了开箱视频,后即以涉案馄饨为预包装食品,但未在外包装上标注配料表为由,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海鲜公司,并诉至法院,要求海鲜公司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退还货款3160元,并支付10倍赔偿即31600元。
海鲜公司辩称,其出售的产品包装盒上印有含配料表的标签,因受托生产商印刷错误,致使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存在原告所称的缺乏配料表的事实。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刀鱼馄饨属预包装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事项。本案中,涉诉食品因受托生产商的印刷错误,导致配料表几乎被后印制的不干胶标签完全覆盖,存在标签瑕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系消费者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和生产经营者具有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过错,且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作了例外规定。标签瑕疵并不等同于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中,海鲜公司委托的生产商具有食品生产企业资质等,且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馄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不符合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案件审理中,法院另查明,左某连续两次购买而并不食用,结合其在全国范围内有数十起产品责任纠纷起诉索赔的事实,可以推定左某购买涉案刀鱼馄饨的目的是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获取不当利益。法律鼓励公民帮助国家、政府共同维护好正常的经济秩序,但是取得惩罚性赔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左某的此种行为不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目的相悖,而且会造成诉讼资源浪费。在没有证据证实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或对其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原告以此为由向被告主张赔偿货款及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通讯员王芬芬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