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警示和预防欠薪犯罪,进一步营造我市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的高压态势,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了我市2022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案例,向社会予以公布。
案例一:朱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判决书编号:(2022)苏0612刑初76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朱某某,南通市通州区某建筑材料厂法定代表人。2017年1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拖欠86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974394元和其他债务的情况下,逃匿至外地并更换了联系方式,致使上述工人无法和其取得联系。经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21年2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相关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二: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判决书编号:(2022)苏0682刑初230、233、243、251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陈某某与原告吴某某、李某某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因被告陈某某均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间,法院依法查封了陈某某所有的汽车,并于2021年8月27日将上述车辆扣押。同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被告人陈某某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2022年4月13日,法院向被告人陈某某送达责令交出查封财产通知书,被告人陈某某无法交出该车辆,致使本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审理中,被告人陈某某向自诉人李某某、吴某某等履行全部执行义务。
相关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三:秦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判决书编号:(2022)苏0681刑初106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秦某某与陆某劳务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苏0681民初604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人秦某某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陆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 苏0681执4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人秦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陆某支付人民币13654元。执行过程中,被告人秦某某仅向陆某给付人民币4000元,剩余人民币9654元未履行。2021年2月25日,被告人秦某某收到执行款人民币15712 元用于购物、自用,未及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11月4日,被告人秦某某经启东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给付陆某余款,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
相关判决:被告人秦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案例四:黄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判决书编号:(2022)苏0612刑初360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黄某,在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经营一家加工记忆枕的工厂并于2015年5月注册成立南通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5月1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聘用花某、项某、陆某等人在先锋街道永安村从事记忆枕的加工生产。至2016年7月,被告人黄某因经营不善,导致花某、项某、陆某等9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13378元无法支付。2016年7月,被告人黄某为逃避支付上述劳动报酬逃匿至外地并更换联系方式。经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黄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被告人黄某支付了上述劳动报酬人民币23700元,后在2020年12月15日前已将剩余劳动报酬支付完毕。
相关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案件五:赵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判决书编号:(2022)苏0612刑初129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赵某某,南通某公司负责人(现注销中),招聘杜某、刘某、王某等人在南通市通州区某地从事圆通快递的装卸、分拣、扫描工作。至2019年4月,因被告人赵某某经营不善导致杜某、刘某、王某等22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33446元无法支付。2019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为逃避支付上述劳动报酬逃匿至外地并更换联系方式。经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21年1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除部分被害人无法联系外,其父亲已代为支付杜某、刘某、王某等19人的劳动报酬。
相关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案例六: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判决书编号:(2022)苏0612刑初16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陈某某,南通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起,该机械公司经营不善,拖欠许某工资人民币7万元。许某于2017年7月4日到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经调查,被告人陈某某已失联,遂于2017年10月10日对机械公司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并留置送达。被告人陈某某在得知被限期改正后,仍继续逃匿,拒不支付其拖欠许某的工资。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21 年4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该局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向许某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罚金。
相关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