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许多老年朋友不精通手机,习惯去手机营业厅充值话费、查询手机套餐等,不过,在办理手机业务时还是要多留个心眼,小心个人信息泄露!记者昨天了解到,如东法院审理了一起手机营业厅员工借帮客户操作手机业务之便私自售卖客户信息的案件。两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均处罚金。
赵某、何某共同经营了一家手机营业厅,在帮老年客户办理手机业务时,竟动起歪心思。趁老年客户不备,将他们的手机号及获取的验证码出售给他人注册相关软件账号完成“拉新”任务,并从中非法获利。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间,赵某、何某共以此非法获利5000多元。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何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通讯员汪桂苏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