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借款合同中明确利率按银行实时利率结算,结账时,双方经过协商,借款方妥协同意利率就高,为此多付了3500多万元利息。但此后,借款方反悔,以出借方未如实告知、实施欺诈为由,要求对方退回多收的利息。记者昨天从海安法院了解到,该院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2年,A与B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自行投资、融资建设相关项目,项目建成后由B公司回购。2013年,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以借款方式提供资金,利率不超过9%,以甲银行实际融资利率为准。此后,两公司多次签订借款合同,B公司向A公司先后提供资金近5.5亿元,均约定按甲银行的借款利率承担利息。
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结算,在协商基础上,A公司同意在借款利率上作出让步,明确借款利率按9%计算,并将利息核算为8600万元。此后,A公司的上级公司在巡查中提出纠正。于是,A公司以B公司结算时存在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B公司。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原告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因欺诈而进行结算。结算确定最终工程款数额的过程本身就是达成妥协的过程,难以认定A公司是基于对借款实际利率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并作出了错误处分的结果。而且,根据合同约定的利率不超过9%,双方之间的结算亦没有超过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期。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通讯员孙江华 莫亚敏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