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葛某某和秦某某分别是两起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两人面对应该履行的义务,首先想到的都是逃避,等到面临刑罚时才想到补救,然而为时已晚。记者昨天了解到,如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这两起拒执罪公诉案件,葛某某和秦某某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为当初的侥幸心理付出了沉重代价。
2017年8月,如东法院对一起火灾事故理赔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葛某某被判赔偿奚某因火灾事故致其受伤造成的前期损失6万余元。后奚某就后期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葛某某赔偿奚某各项损失5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奚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葛某某在第一次诉讼后将其名下的房产出售,转让所得价款并未用于偿还该案债务。葛某某在向法院申报财产过程中也未如实报告其工作及收入情况,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赔偿款迟迟不能到位。
该案承办人通过查询葛某某银行流水,分析研判后发现其涉嫌拒执罪线索,果断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拒执罪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葛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履行了全部执行款项。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葛某某隐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考虑到其自愿认罪认罚,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已履行义务,如东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在另一起公诉案件中,被执行人如东某包装厂的负责人秦某某退取投保金6份,但未将所得钱款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已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案件承办人多次要求秦某某自觉履行,其置若罔闻。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其仅履行了部分的给付义务,且本案为涉民生案件,如东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法官提醒,收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自觉按期履行,更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诚信是立人之本,失信将寸步难行。
通讯员卢文杰 记者王玮丽